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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道六隊警今年4月在國道3號巡邏時,發現前方王姓男子於行車中講手機,遂將他攔下開罰3000元,王堅稱沒講手機,向法院控訴警方無證據亂開單,還嗆「我眼睛看到就是證據,我說了算!」法官認警方未提供行車紀錄畫面,無法證明王講手機,裁定該罰單撤銷。國道警方表示,取締過程都依照規定,並有錄音錄影,但乘客把持手機開車行為推給副駕駛座乘客,這部分有向法官敘明,也尊重法院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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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男向法官指控,他開車時將手機放在專用架上,當時因手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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響起,請坐副駕駛座的友人幫忙接聽,此時國道警方巡邏車突然加速衝到其前方,將他攔下到避車彎內,告知他邊開車邊講手機,他堅稱沒講,警員竟回嗆「他眼睛看到就是證據,他說了算!」當場拒簽收罰單,並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。國道警員強調確實目擊王男開車講手機,還特別繞行到其左方確認,執法程序嚴謹,至於未以照片、錄影舉證,是因違規行為稍縱即逝,本案件舉發程序仍屬適法範圍。法官對於警員在高速行駛於國道時,竟能看到王男違規使用手機而存疑,認為巡邏車若曾開在王男後方,行車紀錄器應拍下違規內容,惟警方未保存該紀錄畫面,致科學證據喪失,因此判警方敗訴。(中國時報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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